倫理學有兩個主要概念即正當和善,目的論將善定義為獨立於正當的東西,認為善與正當不等同,善的不壹定是正當的,而正當的也不壹定是善的。另外目的論將正當定義為增加善的東西,也就是說正當的行為就是能增加善的行為。而這就意味著兩點,第壹,在目的論中,對於何物為善,是可以由常識直覺來加以辨別的,而正當則意味著最大限度的增加被認定為善的東西。第二,目的論使壹個人無需參照何謂正當來判斷事物的善,善的就是善的,而不用考慮是否正當,善與正當相分離。而由於古典意義上的目的論僅僅將某種事物不論是抽象的或具體的,當作善的,但卻並不將對各種善的分配作為壹種善,分配的問題被歸於正當的概念範疇之中。
按目的論來說,對於善的不同定義就產生了以不同的善作為目的的理論,如至善論,快樂主義,幸福論等,而功利主義則是將欲望的滿足作為了善,因此,對於功利主義來說,不管什麽樣的環境因素,只要它將達到個人理性欲望的滿足,它就構成社會合作的恰當條件,也就是說功利主義對於社會制度和形式並不關心,只要能達到最大善,對於社會中的分配問題也只是為了能夠產生最大滿足即可,也就是要這樣分配:社會必須如此分配它的滿足手段——無論權利、義務,還是機會、特權、或者各種形式的財富,以便達到可能產生的最大值。功利主義將社會看成是壹個整體,看成是壹個人,因此就可以看到:每個在實現他自己利益的人都肯定會自動地根據他自己的所得來衡量他自己的所失。既然壹個人能非常恰當地行動,以達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盡可能地接近他的合理目的,那麽壹個社會就同樣可以按照這樣的原則來行動。
在這裏可以看出功利主義與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區別是很大的,首先,功利主義並不關心社會中的分配問題,而只關心最大善的滿足,對於如何分配的問題,也是以最能滿足最大善來確定的,在其中,對於人的自由、平等以及人的尊嚴等等都不是功利主義所考慮的主要對象,這些都是滿足最大善的手段而已,每個單獨的個人都只是整體善的滿足的工具。但羅爾斯的正義論則將人的自由平等這些作為壹種社會制度所需要首先滿足的條件,羅爾斯的正義論並不是壹種目的論理論,而是壹種義務論理論,因此也不以滿足最大善為目的,認為要對人的平等與自由給以最大尊重,人不是工具,而是目的。
6、壹些有關的對照
雖然功利主義認為自由與權利等只是為了達到最終善的手段,但很多哲學家以及就常識性信念來看,自由與權利的要求如果說不是絕對重要的話,也是更為優先的。每個人都有壹種基於自然權利的不可侵犯性。為了壹些人的利益而侵犯另壹些人是不正義的。在原初狀態中將正義作為優先原則被選擇就是對這種信念的證明。
就功利主義與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區別來看,第壹,雖然在功利主義者看來,正義是重要的,但和契約論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契約論對於正義優先的信念是完全認可的,而功利主義則只是將正義作為在社會交往中有用的幻象來解釋他們。
第二功利主義者將個人的選擇原則擴展到社會,而作為公平的正義則持壹種契約論的觀點,認為社會選擇的原則即正義的原則本身就是原初契約的目標。由於存在著目標互異的個人是人類社會的壹個基本特征,因此將個人選擇原則擴大為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是沒有道理的,這樣抹除差別性,而只求同壹性的做法是危險的。雖然功利主義會不會在原初狀態中被選擇還沒有得到證明,並且有人可能認為契約論最後會成為對功利主義的壹種更加迂回的證明。但是羅爾斯在這裏先假定人們在原初狀態中的人會拒絕功利主義,以及會采取他所提到的兩個正義原則。羅爾斯認為,無論個體經過沈思熟慮的原則如何合理,也無論功利主義所假設的公平的觀察者所建立的欲望體系對每個人如何公平,但都不應該將這種適用於個體的原則擴大為社會選擇的原則。
第三,功利主義是目的論的,而作為公平的正義是義務論的。義務論不脫離正當來指定善,或者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在此羅爾斯強調,雖然義務論不是目的論,但制度和行為的正當卻不是獨立於它們的結果的,義務論也要考慮其制度和行為的結果。但是即使正義的制度會最大量地增加善,但這只能算作壹種巧合,作為公平的正義並不將功利主義的最大值原則作為考慮對象,最大值原則對其是完全多余的。
第三,功利主義將任何欲望的滿足都認為是有價值的,他們在計算滿足的最大余額時並不涉及這些欲望是什麽樣的欲望,但作為公平的正義則不是這樣,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處在無知之幕後面,人們預先接受壹種平等的自由的原則,讓別人痛苦以滿足自己的欲望是與這種原則相違背的,在這裏,正當的概念優先於善的概念,那些違反正義才能獲得的利益本身沒有價值。也就是說,功利主義將人們的欲望看作是既定的,而不管是什麽欲望,只是根據這種既定的欲望,來尋找滿足它們的方式。而作為公平的正義則在壹開始就對這些欲望作出限定,只有某些滿足了正當的欲望才是被承認的,而其它的違背正當,違背正義原則與平等概念的欲望則受到限制。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正當對善的優先是這種正義觀的壹個基本特征。這壹基本特征給基本結構的設計提供了某些確定的標準。
第四,功利主義在決定壹個正義社會應鼓勵什麽樣的道德性格的問題時非常依賴於自然事實和人類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為公平的正義的道德理想則較深刻地孕育在倫理學理論的首要原則之中。而這也是契約論傳統中的自然權利觀點對立於功利理論的壹個特點。
總得來說,羅爾斯認為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將壹個組織良好的社會設想為壹個由那些人們在壹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將選擇的原則來調節的互利互惠的合作體系。而古典功利主義則將組織良好的社會設想為壹種對社會資源的有效管理,這種管理能最大限度 地增加由公平的觀察者從許多既定個人欲望體系造成的總的欲望體系的滿足。
7、直覺主義
羅爾斯認為直覺主義的壹個最壹般的特征是,它含有壹種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則,那些最初原則必須通過詢問我們自己來得到我們所認為的公正衡量。壹旦達到了壹般原則的水平,直覺主義者就認為不再有任何更高的標準可以用來衡量這些壹般原則了。也就是說直覺主義的基礎就是人們的直覺,直覺是最基礎的東西,我們用自己的直覺得到的原則,是不能夠再進行追溯的,對於經由直覺所形成的原則是沒有其它標準再能對之進行衡量的。因此直覺主義理論就有兩個特征:1,它們是由壹批最初原則構成的,這些原則可能是沖突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給出相反的指示。2它們不包括任何可以衡量那些原則的明確方法和更優先的規則,我們只是靠直覺,來決定衡量。對於直覺主義理論中的認識論問題,如認為正當與善的概念是不可分析的,以及恰當概括的道德原則表達了合法的道德要求的自明命題等等認識論問題,羅爾斯表示將不會對之進行考慮。
在這裏羅爾斯提到了壹種屬於直覺主義的基於總和-劃分的二分法,這種二分法有兩個原則,首先,社會的基本結構要設計得在保證滿足的最大凈余額的意義上產生最大善;其次是要平等地分配滿足。第壹個原則是功利的原則,是作為效率標準活動的,為得是盡可能創造更大的總額,第二個原則是作為壹種正義標準而活動的,限制對福利總額的追求,使利益分配趨於平等。對於社會分配問題,就這個方法作為指導原則來說,是直覺主義的,因為在這裏沒有提供任何更優先的規則來決定這兩個原則如何互相平衡。在這兩個原則之間的平衡問題,羅爾斯以經濟學的無差別曲線來說明,在平衡這兩個互相有沖突的原則的過程中,直覺主義認為我們最後必然是達到壹批最初原則,而對於這些最初原則,我們也只能以直覺來分辨哪個更好。
在這裏,直覺主義對於作為公平的正義所提出的問題是:對於壹些互相沖突的原則來說,由於這些作為最初原則的不可被解釋性,作為最基本的概念的不可再回溯性,使得我們在社會利益分配中所面對的壹批互相沖突的最初原則不能被排序,不能對之做出優劣的判斷,不能對之做出解釋,而只能依靠直覺對之進行處理和判斷。
最後,直覺主義觀點的鮮明特征並不在於它們是目的論的還是義務論的,而在於它們特別強調我們那些不受可認識的建設性倫理標準指導的直覺能力。對於優先問題,直覺主義否認存在著任何有用和明確的答案。
(下述摘自豆瓣讀書)
[1]直覺主義=有壹組不能再追溯的最初原則的道德理論。兩個特征:(1)這組原則在具體事例中可能互相沖突;(2)發生沖突時,沒有明確的規則來衡量原則的優先性。[2]對於直覺主義的認識論的壹面不是考察的重點。[3]直覺主義按其原則的壹般性有多種形式。常識的直覺主義,每壹個理論適用於壹個特殊的現實問題,對每壹個問題都需要平衡多種互相沖突的特定標準,例如對工資的概念需要在技術、訓練、努力程度、職責、工作危險性以及工人需求等等。每壹方依據自己的利益都可能有不同的平衡,這種平衡也受到習俗與當前預期的影響,因而不同的人就有不同的標準。為了達成壹致和提供理據,就需要在更壹般的層面上進行平衡。[4]若將具體問題轉而納入所有社會政策的目的的視角,可以超過就事論事的利益妥協,作出更融貫的安排,例如從激勵效率的考慮出發按績效分配工資,從滿足基本需求的考慮出發分發福利,但在各個政策目標間的平衡仍然要依賴直覺。[5]哲學原則從最壹般的原則出發來平衡社會政策的目的。效益原則與公平原則並列,兩個原則都要求“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最大化效益或最大化平等分配。[6]但兩種原則並列是直覺主義的,沒有提供平衡兩個原則的優先規則。那麽就有各種不同的平衡方式,形成壹系列無差別曲線。[7]不同的曲線上的點代表不同的正義程度,而同壹曲線上的點的正義程度相同,僅僅有不同的斜率,不同的斜率代表實施兩種原則的相對緊迫性。[8]但對兩種原則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無差別曲線系,代表對兩種原則相對緊迫性的不同評估。直覺主義的優點在於明確提出需要調和的原則,但只能期待人們對原則有類似的平衡。[9]直覺主義堅持主張我們只能依賴直覺來平衡終極原則的沖突,沒有進壹步的合理性的標準可以訴諸。[10]直覺主義認為倫理判斷不可能完全由原則導出,否則要麽只能得到瑣碎的形式上的原則,要麽就訴諸了過度簡化和錯誤的原則。[11]直覺主義既可以是道義論也可以是目的論的,但其獨具的特質仍在於堅持在道德判斷中訴諸直覺能力。
8、優先問題
對於優先問題,也就是說當面對互相沖突的道德命令,和各種沖突的正義原則時,不可能給出任何建設性的解答,在此只能訴諸我們的直覺能力。對於這個問題,功利主義的解決方案是,只允許有壹種單獨的原則,只有壹個根本標準即功利原則。正視優先問題並試圖避免依靠直覺是功利主義的最大魅力所在。
對於這個問題,羅爾斯認為,首先,訴諸直覺並沒有什麽必然不合理的地方,其次,無法避免壹批原則的存在。因此我們可以依靠直覺,但要盡可能少的依靠直覺。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在原初狀態裏,正義原則的被選擇是壹個事實,而為了能夠建立壹致的同意以裁決他們彼此的要求,這些原則的優先問題的確定也是必要的。而又由於每個人對優先問題的直覺判斷並不是普遍壹樣的,所以就又需要壹種用來衡量優先問題的原則。而由此就可以假設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將會試圖達成壹種契約,這種契約被用來平衡正義原則。
接著,羅爾斯又提出了另壹種解決優先性問題的方法即:將這些原則放入壹種詞典式的序列中去,這種詞典式序列要求壹個原則要到那些先於它的原則或被充分滿足或不被采用之後才被我們考慮。這樣壹來,這種連續的序列就使人們避免了衡量所有原則的麻煩。羅爾斯將這種排列稱為:有限制的最大限度原則。但是這裏其是仍然存在問題,原則優先性的問題還是沒有得到解決即:如何衡量哪個原則應該被放在另壹個原則前面呢?對於此羅爾斯認為可以將處於前面序列的原則限定為壹種相當專門的原則,範圍比較小的原則來解決,除非在先的原則只有壹種有限的應用,並規定了能夠滿足的有限要求,否則後面的原則就決不能發揮作用。像平等自由原則就可以位於壹個先前的優先位置,而功利原則則不能,因為如果功利原則在前,則其隨後的標準都成為了沒用和多余的了。
總得來說,對於優先問題的處理,傳統上有兩種方式即,1通過壹個單獨的普通原則,2直覺義式的,而羅爾斯則提出了第三種即通過壹批按詞典次序排列的原則。羅爾斯認為,雖然詞典式次序雖然不可能很準確,但它可以對某些特殊的但卻有意義的條件提供壹個大致說明。
(下述摘自豆瓣讀書)
[1]古典功利主義承認優先問題,並認為只有壹個終極標準也就是功利原則。[2]優先問題上訴諸直覺並無必然不合理之處,但應該盡量減少,盡量概括出優先規則。[3]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直覺受到如下限制:(1)原初位置各方是理性的,認為所有原則都應該有明確的壹致同意,所以壹定會嘗試就如何平衡正義原則達成壹致;由於原則並不依賴自明性,其所提出正義原則的理由也會為如何平衡正義原則提供指導。[4](2)可以對原則作詞典式排序的安排,以避免權衡問題。做這種安排的前提是在先的原則必須是有限的,其提出的要求必須是明確的。[5](3)可以把問題提得更為有限,並以明智判斷代替道德判斷。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首先挑出壹種社會地位作為判斷的站點,然後對這壹點上的代表人的受益進行明智判斷。這就避免了直覺主義總和-分配二分法的困難。[6]我們並不追求完全避免訴諸直覺,只是希望提出壹種能使我們經過考慮的判斷達成壹致的正義觀念。由原初位置角度看,達到這樣的正義觀念本身是原初位置各方理性的意願,而原則是被選擇的,先有原則後有道德事實,所以道德事實的復雜性由原初位置各方的意願決定。[7]要解決優先問題,要麽通過壹個全面的單壹原則,要麽通過對諸原則的詞典式排序。
9、對道德理論的評論
(下述摘自豆瓣讀書)
[1]提出本節主題:道德理論的本性。解釋何謂在反思平衡中“考慮過的判斷”以及引入這壹概念的理由。[2]我們與正義感相關的道德認知與行動能力是非常復雜的。[3]道德理論首先是要嘗試描述我們的道德能力。描述我們的道德能力在於列出我們進行道德判斷的壹套原則系統。[4]描述道德能力類似於描述語言能力,它必然要進行理論建構,從而會超出日常所用的規範。因而原初位置與對原則的原初同意的想法並不是冗余的。[5]所謂“經過考慮的判斷”,就是在沒有遲疑、恐嚇、激怒、暗中謀利等影響因素而適於正義感發揮的條件下作出的判斷。[6]之所以需要“反思平衡”是因為,雖然道德理論的目的就是提出壹套契合於我們那些經過考慮的判斷的原則,但即便這些經過考慮的判斷本身也可能是被扭曲的,所以反而可能在得到壹套原則之後反過來調整壹些與之不符的判斷,如此反復。最後兩者所達到的平衡是經過壹個反思過程的。[7]道德哲學關系到徹底的反思平衡,必須面對所有可能接受的正義感描述與其論證,而本書限於考察道德哲學傳統留傳的幾種正義觀,試圖證明作為公平的正義是原初位置最為偏好的,並且也最與我們經過考慮的判斷相符。[8]反思平衡在不同人身上有不同可能,且最終未必能夠會聚為壹,本書的工作是從作者與讀者的反思平衡開始,將所有可能的正義觀體系歸納為幾種主要的思路並進行考察。[9]強調道德理論之為理論:面向事實,提出假設,對事實進行概括和解釋。從而,道德概念的定義與邏輯分析並不在其中占特殊地位,也不足以支撐壹個實質性的理論。[10]有了對道德觀念的準確的實質性的說明,反而會為意義分析與辯護的問題開拓新的思路,類似於新的邏輯體系對邏輯學和數學哲學領域的起到的作用。[11]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是初步的,並不完備,但重要的是從現有的幾種替代項中找出最正確的方向。[12]作為公平的正義經常與功利主義對照,部分是為輔助解說,部分是因為功利主義是主流理論,是迄今為止最清晰和最系統性的理論,而這方面還沒有其他理論能夠媲美。[13]本書理論應被理解為壹個框架指引,正義原則、優先規則、原初位置的理念都是為了能夠更清晰地提出可解答的問題。只要能在過程中澄清我們的思想,並減少分歧、增進壹致,其暫時的粗糙簡陋即可被原諒。